一、業務簡述
商業匯票回購業務包括商業匯票買入返售和商業匯票賣出回購。
商業匯票買入返售是指工行票據營業部(買入返售方)以不改變票據權利人的方式買入其他金融機構(賣出回購方)持有的已貼現或轉貼現的未到期商業匯票,並按照票面金額以雙方商定的回購期限和價格扣除利息後向賣出回回購方給付資金,到期後賣出回購方按照票面金額向工行票據營業部購回商業匯票的融資行為。
商業匯票賣出回購是指工行票據營業部(賣出回購方)將持有的已貼現或轉貼現的未到期商業匯票以不改變票據權利人的方式賣給其他金融機構(買入返售方),買入返售方按照票面金額以雙方商定的回購期限和價格扣除利息後向工行票據營業部給付資金,到期後工行票據營業部按照票面金額向買入返售方購回商業匯票的融資行為。
二、適用對象
具有票據業務經營資格、符合我行同業業務準入條件的金融機構。與我行辦理回購業務的商業匯票僅限于銀行承兌匯票。
三、特色優勢
(一)商業匯票回購業務能夠調劑金融機構資金餘缺,提高資産流動性的同時兼顧資産收益性;
(二)商業匯票回購業務期限靈活,方便金融機構短期融資的同時避免了短期融資需求以外的額外付息,減少了無效閒置;
(三)商業匯票回購業務能夠鎖定利率風險,保證資金收益;
(四)商業匯票回購業務操作手續簡便,到賬速度迅捷,符合金融機構迅捷融資的需求。
四、開辦條件
參照《商業匯票轉貼現業務》。
注:本頁面提供資訊僅供參考,具體業務以當地網點的公告與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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