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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傘型基金的基本含義:::
近期,傘型基金在強調品種創新的基金界成爲一個關注的焦點之一。目前對於傘型基金褒貶不一,褒之者以爲是一種新的品種的引入,貶之者擔心是一個新的概念炒作。我們以爲,在當前的基金市場環境下引入傘型基金,還有更爲積極的變革意義值得關注。
所謂傘型基金(UmbrellaFund),實際上就是開放式基金的一種組織結構。在這一組織結構下,基金髮起人根據一份總的基金招募書發起設立多隻相互之間可以根據規定的程序進行轉換的基金,這些基金稱爲子基金或成分基金(Sub-funds)。而由這些子基金共同構成的這一基金體系就合稱爲傘型基金。進一步說,傘型基金不是一隻具體的基金,而是同一基金髮起人對由其發起、管理的多隻基金的一種經營管理方式,因此通常認爲"傘型結構"(UmbrellaStructure)的提法可能更爲恰當。
傘型結構之下的不同子基金擁有共同的基金髮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並共有一份基金契約、招募說明書。在此基礎上,子基金之間可以相互轉換,並且基於發揮規模經濟的作用,不同子基金聘請共同的代銷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以及共同公告等其他可以一起完成的事項。因此,在傘型結構基金中,各個子基金是完全獨立的基金,以保證各子基金資產的獨立性。同時,各個子基金又是存續於傘型基金之中,通過子基金之間的具有規模經濟的安排,提高整個基金的運營效率。
如何看待傘型結構基金(或者稱爲系列基金),是把握不同子基金相互關係的基礎。而考察這一點,需要從基金結構的三個要素: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相互關係來着手。
通常來說,傘型基金不是一隻具體的基金,而是同一基金髮起人對由其發起、管理的多隻基金的一種經營管理方式。換言之,傘型基金本身並不構成獨立的法律主體,而只是作爲一種結構,體現子基金之間的共同特徵和相互轉換、相互依存的關係。以此爲出發點,那麼,在傘型結構的層面,一個傘型結構基金本身並不發生投資業務,沒有獨立的帳戶,也沒有單獨的資產,不以傘型基金的名義承擔法律責任。
既然傘型結構基金不是獨立的法律主體,那麼,傘型結構下的子基金則成爲獨立的法律主體,擁有獨立的資產、獨立的投資目標、投資策略、帳戶和單位資產淨值。同一傘型結構之下的不同子基金的資產分開管理,不同子基金以其資產獨立承擔其法律責任,這些子基金就成爲獨立存在的符合法規要求的獨立基金。監管機構的法規要求主要應落實在子基金層面,例如對基金的成立條件、投資目標、投資策略、投資比例限制、單獨帳戶、獨立資產、獨立估值、單獨的淨值發佈、獨立的分紅政策等的要求。
作爲一種強調規模經濟的結構形式,傘型基金所具有的統一品牌的銷售能力、方便的轉換導致的特有的保持流動性的能力、以及規模經濟帶來的低成本,都對基金公司有相當大的吸引力。
巴曙鬆 200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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