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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分配政策

  本行股東大會根據本行的經營業績、現金流量、財務狀況、資本充足率、未來前景、本行股利支付的法律和法規限制及其他相關的因素決定是否發放股利及發放股利的數額。根據我國公司法和本行公司章程,本行的所有股東對股利及分配具有相同的權利。本行只會在全數彌補累計虧損(如有)並進行下列分配之後纔會從淨利潤中發放股利:

  按中國會計準則決定的本行淨利潤彌補累計虧損後金額的10%的法定公積金;當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到相當於本行註冊資本的50%的數額時,則不再需要提取法定公積金;及在本行股東大會上經股東批准後提取任意公積金。

  此外,根據財政部最近規定,包括本行在內的金融機構,必須保持不低於在進行股利分配前所承擔風險資產的1%的一般準備金。該一般準備金將成爲該金融機構準備金的一部分。財政部建議金融機構應採取必要步驟,以於2008年前符合此規定,最遲不得超過2010年。爲了滿足財政部的該等規定,根據本行股東於2006年7月31日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股利政策批准,本行將提取H股發行或A股發行完成日(以較早者爲準)前的淨利潤的20%作爲一般準備;H股發行或A股發行完成日(以較早者爲準)後,將結合本行實際情況,按照淨利潤20%-30%的比例提取一般準備,以確保在2010年底前達到要求。“發行完成日”是指H股發行或A股發行時的交割日。

  根據中國法律,股利只能從可分配利潤中支付。可分配利潤是指根據中國會計準則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確定的期間淨利潤及期初可分配利潤之和(或減去期初累計虧損,如有),二者以較低者爲準,並減去按中國會計準則計算提取的法定公積金、一般準備金和任意公積金(由股東大會決定是否提取)後的餘額。當年沒有分配的可分配利潤可以留存到下一年再分配。但是,一般本行在沒有當年的可分配利潤的情況下不會支付股利。股利支付需要經股東大會批准。本行股東有權依持股比例獲得股利。

  中國銀監會有權禁止資本充足率低於8%,或核心資本充足率低於4%,或違反我國的銀行法規的任何銀行,支付股利或其他形式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