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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管理

  一、股權管理監管規定
  爲落實相關監管規定,保護投資者合法利益,下附監管機構關於股權管理的主要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如下規定),請投資者知悉並遵守。
  《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
  《關於做好 <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 實施相關工作的通知》
  《關於規範商業銀行股東報告事項的通知》

  二、股權質押管理方面的相關要求和股東義務
  提請普通股股東關注並遵守法律法規、監管規則及本行公司章程關於股權質押管理的相關規定。如在所持本行股份上設置質押或解押,請根據相關要求及時、全面履行通知、申報或登記等各項義務。
  (一)中國銀保監會相關規定
  根據中國銀保監會《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股東質押其持有的商業銀行股權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銀監會關於商業銀行股權質押的相關規定,不得損害其他股東和商業銀行的利益。第三十六條規定商業銀行主要股東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商業銀行報告所持商業銀行股權被質押或者解押信息。
  (二)中國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相關規定
  根據中國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的規定,對本行A股或H股類別股份享有權益達到或超過5%以上的股東有義務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披露其權益,同時,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權益披露指引的要求,上述股東如對其股份存在權益性質變更(包括押記股份),除非符合特定的豁免情形,否則設立保證權益人及取得保證權益人均應作出權益披露申報。
  (三)本行章程相關規定
  根據中國銀保監會《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關於加強商業銀行股權質押管理的通知》,商業銀行應在章程中明確若干關於股權質押的事項。根據該等規定,本行在公司章程載列股權質押的如下規定:
  第五十七條 本行普通股股東完成股權質押登記後,應配合本行風險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及時向本行提供涉及質押股權的相關信息。
  第六十五條 擁有本行董、監事席位的股東,或直接、間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 2%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股東出質本行股份,事前須向本行董事會申請備案,說明出質的原因、股權數額、質押期限、質押權人等基本情況。凡董事會認定對本行股權穩定、公司治理、風險與關聯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響的,應不予備案。在董事會審議相關備案事項時,由擬出質股東委派的董事應當迴避。
  第六十六條 股東在本行的借款餘額超過其持有的經審計的上一年度的股權淨值,不得將本行股票進行質押。